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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高仿品牌手表牟利江苏七名被告人犯假冒

来源:轴承厂 时间:2024/12/8

  近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案金额达万余元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蔡某甲等7名被告人四年二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被宣告缓刑,同时处以7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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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5月期间,被告人蔡某甲伙同被告人蔡某乙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广东等地进行高仿手表的组装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万余元。其中,蔡某甲向被告人蔡某丙购买手表机芯,蔡某乙委托被告人韩某某组装假冒“劳力士”“卡地亚”“欧米茄”“浪琴”等品牌手表。

  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蔡某君3人受蔡某甲和蔡某乙的委托,自年起在自己经营的公司、加工厂、手表厂内生产假冒“劳力士”“浪琴”等品牌手表的表壳、表圈、底盖、自动陀、轴承、垫片等配件,生产后销售给蔡某甲、蔡某乙二人,金额分别达到万余元、万余元、65万余元。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甲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商标凝聚着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象征着品牌商品的服务和质量。消费者也是通过商标辨识、选择商品或服务。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均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国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的不法行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吴菲菲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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