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资本邦
年9月21日,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时创能源”)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 在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 关于实际控制人配偶大额资金往来,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之妻王彦肖向仇桂芳转入1,万元、向安冬立转入万元;报告期内仇桂芳归还1,万元、安冬立归还万元。王彦肖与相关自然人的资金往来属于个人资金安排,上述款项不存在与时创能源的供应商、客户存在往来,不涉及与时创能源及其下属企业有关的代垫成本或费用、利益输送、商业贿赂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王彦肖的资金来源;王彦肖与仇桂芳、安冬立的关系,仇桂芳、安冬立借款的主要资金用途,报告期内资金拆借、归还的具体时点;仇桂芳、安冬立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时创能源回复称,王彦肖为实际控制人符黎明的配偶,曾担任中信证券高级副总裁职务、迪安诊断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迪安诊断副总经理。报告期内王彦肖向仇桂芳、安冬立的转账资金主要来自王彦肖本人的工作收入、家庭成员的经营所得及资产处置等方面的资金积累。
仇桂芳为符黎明表弟符涛的岳母,安冬立为王彦肖的妹夫,二者与王彦肖均为亲属关系。王彦肖向上述两名亲属转账,系将部分家庭闲置资金委托其进行投资理财。
报告期内,王彦肖累计向安冬立转账.00万元进行投资理财,累计收回本金和收益.41万元。报告期内,王彦肖累计向仇桂芳转账1,.00万元,并在年12月收回本金,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上述理财产生的收益万元已结清。
根据仇桂芳、安冬立出具的说明,以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检索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基本工商信息,仇桂芳、安冬立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关于实际控制人亲属在公司任职,根据申报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符黎明部分亲属在公司任职的情形,包括采购部总监(实际控制人父亲)、副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姐姐的配偶)、生产经理(实际控制人姐姐)、总账会计(实际控制人母亲的姐姐)和出纳(实际控制人堂弟的配偶)等情形。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时间,任职于公司的背景、履行程序,是否胜任相关工作;(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实际控制人亲属在公司任职是否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有效措施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防范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亲属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的风险;(3)上述人员是否在公司客户、供应商处持股或者任职,与客户、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投资发行人同类企业或上下游企业的情况。
时创能源回复称,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符黎明在公司任职的亲属中,除曹建忠任公司副总经理、左军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符涛曾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外,其余亲属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在公司主要担任基础生产或行政人员、研发人员及中层经理。
年2月,实际控制人的婶婶钱爱琴辞任保洁员职务并从公司离职;年3月,左军辞任副总经理职务并因病休假;年4月,符涛辞任监事会主席职务并继续担任公司采购经理;年8月,实际控制人母亲的堂妹尤立萍、实际控制人堂弟符杰的配偶承瑶分别辞任财务部门职务,担任行政专员;年8月,实际控制人的父亲符水林辞任采购部总监职务,担任厂务部总监,负责厂区建设及日常维护、厂务设施的日常运维和缺失排查整改、管控厂务系统费用等。
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的亲属中仅曹建忠担任副总经理,其他人员均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亲属在财务部门任职的情形。
报告期内,在公司任职的实际控制人亲属均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其中,实际控制人亲属担任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①符涛担任监事的选举程序
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符涛为监事。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符涛作为监事会主席。
②曹建忠、左军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
年12月10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曹建忠、左军作为公司副总经理。
综上,符涛担任公司监事及监事会主席履行了股东大会及监事会选举程序,曹建忠、左军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履行了董事会聘任程序。
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上述人员中除承瑶和邓雨微分别于年6月和年4月入职公司外,其余人员均在公司任职超过10年,并且均为在初创阶段(-年)即加入公司。相关人员对在公司任职的岗位具有充分的了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具体工作要求并履行工作职责。
公司称已制定严格的采购流程和审批标准,具有明确的供应商筛选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部岗位设置合理,并制定了采购方面的内控制度,采购审批权限清晰并有效执行,包括实际控制人亲属在内的采购部门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采购工作,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亲属违反采购方面内控制度的情形,且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亲属担任采购部总监、采购经理等职务无法单独对公司采购形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采购管理内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采购方面的内部控制规范并有效执行。
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公司称已经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制定了内部管理及控制的相关制度,报告期内,公司治理规范,各项制度均有效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在公司处任职均履行了必要的选举和聘任程序,且该等人员任职均需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存在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的情形,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亲属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不存在在公司客户、供应商处持股的情况,仅左军在公司客户、供应商处担任监事。
常州朗伯尼特、常州时创坤健贸易有限公司均为公司的关联企业。其中,常州朗伯尼特是时创电力参股20%的企业,公司委派左军担任监事;常州时创坤健贸易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时创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已于年9月24日注销。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陪同报告期内在公司任职或曾经任职的21名实际控制人亲属前往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在内的17家银行以及个别人员拥有借记卡的其他银行,调取该等人员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的开户清单及银行流水,取得了该等人员经银行盖章的包含交易对方和摘要等信息的详式纸质版银行流水,并通过银行流水中的交易对手方信息进一步复核流水的完整性。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对该等实际控制人亲属银行资金流水中的大额交易(单笔交易为3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进行核查,确认各笔流水的交易情况,要求该等实际控制人亲属说明与交易对手方的关系、交易原因或用途,并结合获取的相关证据核实其合理性。经核查,报告期内,除符涛外,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与公司报告期内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符涛因个人原因与公司供应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创亦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亦享贸易”)曾发生少量资金往来,相关借款已于年清偿。具体情况为:符涛与创亦享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彭中华系朋友关系,年4月,因装修新房需筹措资金,符涛与彭中华商议借款。彭中华因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不足,故通过其与母亲共同设立的创亦享贸易向符涛提供借款30万元,并于年4月30日签订《借款协议》。年11月至年9月期间,符涛分三笔向创亦享贸易偿还前述借款,截至年9月20日,前述借款已全部清偿完毕,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创亦享贸易于年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曾在年度向创亦享贸易采购化学试剂及石英管、陶瓷轴承等机械配件。因创亦享贸易实际控制人不看好贸易业务发展前景、有意从事软件开发相关业务,故于年2月注销创亦享贸易。
报告期内,除左军任常州朗伯尼特监事、时创坤健监事外,上述实际控制人亲属不存在其他在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供应商处持股或者任职的情况;除符涛因个人原因与创亦享贸易存在借款并已经全部偿还外,上述人员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均已出具《关于个人账户资金流水情况的说明及承诺》,承诺报告期内:“一、不存在代发行人进行收取销售货款、支付采购款项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形;二、不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情形;三、不存在与发行人其他异常资金往来;四、不存在与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及其股东、董监高等关联方进行异常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形;五、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与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发生异常交易往来或输送商业利益的情形;六、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七、报告期内从发行人获得的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其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不存在重大异常;八、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数量及发生背景合理,不存在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九、已提供在报告期内全部的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
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日,上述实际控制人亲属不存在投资公司同类企业或上下游企业的情况。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yzl/7273.html